新环保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,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,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,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,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、盐渍化、贫瘠化、石漠化、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、水土流失、水体富营养化、水源枯竭、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,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。
县级、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,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。
该条内容注意以下几点:
第一、农业环境的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。
第二、农业环境污染的情形与旧环保法相比增加了“石漠化”、“水体富营养化”。“石漠化”是指在热带、亚热带湿润、半湿润气候条件和岩溶发育的背景下,受人为活动干扰,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,导致土壤严重流失,基岩大面积露或砾石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。如:广西桂林地区存在的大量的喀斯特地貌如没有保护好就可能出现“石漠化”现象。
第三、具体担负起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是县级、乡级人民政府。县级、乡级人民政府更加接近基层、更加接地气,方便开展此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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